在全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于来山
(2008年5月6日)
同志们: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施行了,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它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政务公开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在今年4月9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又讨论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下面,我就贯彻落实《条例》,讲四点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目前,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本上都按照规定,明确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但是从报送到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材料来看,还有个别地方及部门缺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没有把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来抓。因此,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和重要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比如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这些制度对政府行为具有约束力,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防止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当行为,造成工作上的被动,甚至给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融入到业务流程中,形成分工负责,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现代政府管理已日趋专门化、技术化和信息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较强的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需要熟悉此项工作的人员专门办理。各级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充实相应的工作人员,整合机关内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二是要加强《条例》实施的经费保障。《条例》和即将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有章理事、有人办事。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到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钱办事。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在4月初的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研讨班时,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强调了经费保障问题。从我省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反映,这些要求没有完全落实,客观上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经费,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保障。
二、统筹兼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政府信息之所以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是因为它来自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但是,在当前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不可避免的存在重叠,特别是在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交叉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协调,就会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项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况。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必须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发布政府信息,决不能因为我们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误导了社会舆论,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影响社会稳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约束都大大缩小,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变得更加便捷,这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就会给各种传言和谣言的传播留下空间,给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广,政府信息发布中的一点差错,都有可能引起社会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危机意识,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消除虚假信息和不完整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群众正确应对,化解风险,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三、科学应对,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政府信息保密,则是为了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公开与保密相辅相成,统一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科学界定日常政府信息,特别是牵涉到不明事项、敏感事项和特殊情况的政府信息的审查程序,明确不同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的职责。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统筹协调。
二是正确处理好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主动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主动公开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显著特点,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为了使人民群众获取参与和监督政府管理所必需的政府信息,《条例》总结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经验,对现实做法进行补充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条例》确定主动公开的范围,主要是公共政策方面的事项。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必须重点公开的有关内容。考虑到基层政府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且地方性特点突出,《条例》还专门规定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必须重点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要求分成原则性要求和列举性要求,这体现了不同层次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在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时,既要满足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被列举、但满足原则性要求的信息,各政府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人口多,面积大,当前正处于抢抓机遇、奋力崛起的关键时期,政府事项和信息数量巨大,主动公开可以大大减轻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这也符合当前建立节约型政府和“两型社会”的方向和要求。
另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在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今天,不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条例》不可能一一列举出应当主动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因此,《条例》特别规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相比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提高认识,认真对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别是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载体,或者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目前,我省正在抓紧制定《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条例》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力争今年下半年在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尽快颁布实施。届时,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正确处理政府自身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要保证《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必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为此,要正确处理政府机关自身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将两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增强实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监督和保障制度,在这里,我提三点具体要求:
首先,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要依照《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方式和考核结果在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乃至整个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定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各级政府可以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员,定期听取他们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投诉,并及时对举报事宜进行调查,给社会公众满意的答复。
四、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局面
在这方面,我提三点要求:
一是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湖南的目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至关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是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也是全省人民的热切期盼。《条例》的出台是对人民群众这一合理诉求的正面回应,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春贤书记、周强省长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对我省的政务公开工作分别做过重要指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本着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的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发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为实现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湖南提供可靠保障。
二是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紧密结合即将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它的出台,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是相契合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工作,转变观念、建立制度、确定职责、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必须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处理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每一项业务的工作流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涵盖了从行政决策到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政府工作的完整流程,在每一个环节和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政府信息,符合《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
三是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队伍。《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因此,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尽快适应这种转变。现在的政府信息量很大,如果仍然沿用纸质发布政府信息的传统做法,根本无法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也满足不了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而且行政成本较高。电子政务是现代政府管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它具有信息传输迅速、容量丰富、更新及时和查询便捷的特点。目前,我省电子政务框架基本形成,省里也在积极推进“百件实事网上办”工程。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定要充分利用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尽快适应新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效性强,任务繁重。因此,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志的综合素质要求高,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政府信息工作人员队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深远,任务艰巨。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志,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当前,我省正处于后发赶超,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一定要结合即将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