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一) 新建的非商品房(私人建屋、私房联建),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原件并备复印件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备复印件一份。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5、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该栋房屋的规划红线图。
7、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8、属于危房改造、改建的提交已到房产局公房管理科加批“同意改建”意见并盖章的原权证。
(二)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收之日起九十天内,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以上(一)条中的相关资料,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合同、行政决定或者其他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改变房屋初始登记所确定的使用性质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房屋座落的街道或所属区域或门号码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应准备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备复印件。
2、有关的职能部门的证明、行政决定等原件。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签署了抵押人意见并签字盖章的抵押登记申请监证书、抵押借款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说明;
4、能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其他文件与证明材料;
5、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事业单位申请抵押登记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3)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三)经审验证明资料后,抵押人在有关表格上签章,并经电脑核查无误后,即可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四)以个人所有房地产为他人借款提供债务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夫妻必须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结婚证等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到场,签字同意抵押;抵押人丧偶未婚或未婚的有效证明。
登记受理十日后,抵押人或委托领证人持收件收据、有效身份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他项权利登记窗口缴纳有关费用,领取他项权证。